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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四條:攤販集中區申請人必須取得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六十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新北市政府經發局北經公字第1021311123號函證實樂華夜市自治會根本未提出永平路兩側六成以上屋主同意書。為何仍執意違法放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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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樂華夜市自治會1014送件申請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
  2. 永和區公所用 舊法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 台北縣改善攤販管理工作執行計畫 進行審查101912初審通過送市府經發局
  3. 但是新北市係於99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
  4. 自升格日起,台灣省法規舊法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 台北縣改善攤販管理工作執行計畫就已經在新北市失效
  5. 此時應該是屬於無法可審的階段
  6. 舊法保障官商勾結黑箱作業只要攤商官員喬好利益就可過關受害民眾一點辦法都沒有
  7. 新法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1011031發布施行
  8. 新法】保障民眾參與之民主程序。其第四條規定:攤販集中區申請人必須取得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六十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9. 經發局卻堅持用失效的【舊法】於10224讓此案複審通過。
  10. 因此,本樂華夜市申請案在1011031仍在審查中
  11. 依據行政法法律不真正朔及既往原則】:新法規發布後,正在審查中的案件應改適用新法,也就是改適用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四條,所以樂華夜市自治會必須 提出 樂華夜市永平路兩側百分之六十以上 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12. 經濟發展局 審查 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引用錯誤法源,有保障民眾的【新法】不用,卻執意用已失效的【舊法】讓申請案過關,圖利攤商,侵害民眾生活、居住權益。
  13. 到底誰在背後施壓?誰是幕後的藏鏡人
  14. 如果照經發局的邏輯只要攤販高興,不用取得半張居民同意書夜市自治會可以把整個永和每條馬路都申請成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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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unpinlehuahoo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